2008年11月19日,星期三(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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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介入事故调查不是“自选动作”
本报记者采访杭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杨匡农
本报记者 仇健/文 通讯员 张悠 本报记者 王志浩/摄 通讯员 王亮

  11月15日下午17时许,坍塌事故发生后的一个半小时,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萧山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迅速赶赴现场,第一时间了解地铁塌方事故的相关情况。第二天上午,省人民检察院也派员到达现场参与调查。
  事实上,在安全事故中,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不是自选动作,而是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2006年2月23日,监察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2007年6月1日国务院发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萧山反渎局早有应急机制
  杭州市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局长杨匡农告诉记者,不同于事故调查组,检察机关介入调查的不是事故原因,而是事故背后隐藏着的国家工作人员失职渎职问题。因此,检察机关参与调查的工作人员可以查阅事故调查组调查的有关材料、参加事故调查组召开的有关会议、参与调查组对相关责任人和当事人的询问。
  据了解,目前,省市两级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局均已派出检察人员参加事故调查组,萧山区检察院作为事发地的检察机关也派员在现场坚守了4天,配合调查组和省级检察机关的相关工作。
  萧山区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应剑良说,为了加强查办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2007年8月,萧山区检察院和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建立了相关的工作机制,成立了领导小组,并专门配备了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联络员,建立了共同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联系会议制度。正是因为有了这些制度的保障,地铁坍塌事故后的一个半小时,萧山区检察院就已得到消息并及时赶到事故现场。
一旦发现渎职线索将严肃查办
  根据《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中的联系和配合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检察机关参与重大责任事故调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受理群众关于事故涉及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等职务犯罪举报,接受事故调查组或者相关职能部门移交的案件线索;发现导致重大责任事故发生、涉嫌渎职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犯罪事实;查明犯罪事实,收集物证、书证、技术鉴定和视听资料证据,询问受害人、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刑事侦查、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开展法制宣传和预防犯罪工作。
  杨局长说,检察机关一旦发现涉嫌渎职犯罪线索后,将按照办案程序进行初查,够上立案标准的将予以立案查办。